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国家级)

 1.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首先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我评价表下载)。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下载离线申请填写工具,填写完毕后上传至系统,并按科委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c)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d)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审计报告);
(e)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能提供创新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f)其他补充材料,如高新技术服务收入合同,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等。
 
4.高新认定机构审查与认定
(a)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由专家对技术情况进行评定。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北京地区约为一个月时间。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在公示中如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过程中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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