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协会会员企业;

1)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2)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软件企业自主研发,具有该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由第三方软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

二、政策优惠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经认定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评估流程

1、软件企业评估:会员申请→企业申请→预审→现场评估→专家评审→公布→报备→发证

2、软件产品评估:会员申请→企业申请→预审→评估→公布→报备→发证

四、评估周期

每月20日前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评估材料,每月30日前在协会网站公示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协会网站和中国软件企业评估联盟网站上发布,并发证。